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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体育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01 10:45:5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员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推进学院党支部组织生活的规范化、正常化和制度化建设,增强组织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提高学院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巡视整改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的形式主要包括:“三会一课”(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课)、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活动、定期汇报思想等。
第三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通过完善制度、落实制度,推进党支部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的融合;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严格按照党章办事,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保障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党员各项权利。
第四条 支部党员大会是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以及非党师生列席。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其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研究决定支部贯彻落实计划和措施;
(二)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三)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四)定期听取和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委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五)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增补和撤销党支部委员;
(六)讨论决定关系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需经全体党员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和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并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二)讨论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工作安排;
(三)做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和党员发展工作,搞好党支部的自身建设;
(四)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
第六条 党小组会是党小组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会议内容由党小组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的具体任务,结合具体实际确定。
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至两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其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
(二)传达支部的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
(三)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支部决议的情况;
(四)开展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批评与自我批评等为主要内容的组织生活;
(五)组织党员学习,做好党员思想政治工作;
(六)讨论分析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状况,并向支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党课是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的基本方法,主要围绕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结合党员思想实际和形势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学党章、学方针政策、学党建理论和相关知识活动。党课学习一般每季度组织一次。
第八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为中心内容的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
第九条 民主评议评价每个党员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检查和党员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对全体党员进行做新时期合格党员的教育,通过自我评价的实践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进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主题党日活动主要是指以议政议事、推进工作、组织生活、学习教育和为民服务为主题,结合支部实际特点开展的支部特色活动。主题党日活动一般每月开展一次。
第十一条 党员每月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完成支部分配任务的情况,遇有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汇报;外出时间较长时,应当作书面汇报。党员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时,应当坦率、真实,勇于谈出自己的真实思想和遇到的矛盾问题,以争取党组织的教育和帮助。对汇报中不正确的思想,党组织应善意引导和帮助,不能采取打击和排斥的态度。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认真使用《党支部工作手册》,明确专人负责记录和保管,工作变动时要做好移交。每次组织生活要认真做好规范记录(一般应记录过组织生活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缺席人员、主持人、记录人等。缺席的应注明原因)。
第十三条 严肃党支部组织生活。每个党员都应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能无故缺席,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必须向党组织请假。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党支部要加强对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在内的本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监督管理,对一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予以提醒;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的,予以告诫;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的,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批评教育。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视作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并报院党委批准。
第十四条 各党总支要加强对党支部组织生活的督促指导,及时了解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活动内容,解决存在问题,总结交流经验,研究和改进活动方式,对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和考核,切实提高党支部组织生活的质量。院党委组织部将适时对各党支部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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