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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体育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6-03-01 10:44:1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着眼于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接班人和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着眼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党员的数量和质量的关系。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党员的首要标准,严格遵守发展党员的标准和程序,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结构和分布。注意在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第一线发展党员,尤其是在优秀中青年教职工中发展党员;要认真做好在青年大学生中发展党员,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党员质量,禁止突击发展。
第五条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转正由学院党委审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不能审批预备党员的接收和转正,但是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或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六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对于青年学生,要从他们入学开始,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是:提出入党申请后,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上进,能基本履行党员义务,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学习生活中能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我院教职工和学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向我院基层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人事关系不在我院的人员,其入党申请书应交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并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发展工作,必要时可将其在我院的表现函告其原单位党组织。
第九条 党组织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两周内由党支部书记或由党支部书记指派支部成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告知其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规定,指出其争取入党的努力方向。经过不少于一个月的考察,在党员推荐、团组织推优的基础上产生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报院党委备案,同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材料。确定共青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推优”。
第十条 党支部要及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教育考察工作。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情况,并形成书面培养教育材料;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材料要真实、具体、准确,既要肯定考察对象的进步,又要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及努力方向。禁止平时无记录,入党前临时拼凑的现象。考察结果要定期向本人反馈,并及时给予帮助教育。
第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三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做一次分析,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时,原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至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十五条 从外单位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经基层党组织考察,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其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 在发展优秀中青年教职工入党的工作中,实行政治导师制,由一位政治导师带一名或几名有进步要求的中青年教职工,在政治思想上进行传帮带,以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及时把他们吸收到党组织中来。
第十七条 政治导师的基本条件是:中共正式党员,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甘于奉献,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处级以上干部工作经历。
第十八条 政治导师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推荐,学院党委根据情况和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政治导师的日常工作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进行,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协调。
第十九条 政治导师的职责是: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传帮带,尽快提高其政治素质,达到党员条件;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情况;向党组织提出发展党员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条 党支部要定期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结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委员会,研究制定下一年的发展党员计划,并将发展计划上报党总支审核。
第二十一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各支部的发展党员计划进行指导审核,并将发展计划汇总后上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二十二条 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履行公示程序,经支部委员会充分讨论研究,党总支审核同意,并报学院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三条 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
(一)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入党动机端正,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坚定不移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纪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平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三)组织观念强,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验,出色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工作业绩突出,学习成绩优秀,刻苦钻研业务知识;
(五)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关心集体、团结同志、乐于助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二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七条 发展对象必须参加党校不少于24个学时(或不少于3天)的入党前的短期集中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未经培训或未获得结业证书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拟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综合测评平均排名一般应居年级总人数的前30%。
第三十条 发展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研究,报院党委同意后,可以适当放宽综合测评排名要求。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二)学习基础比较薄弱,但在其他方面表现优秀,考察期内综合测评成绩进步幅度达到50%以上;
(三)在体育竞赛、学术科研、大学生社会实践或者服务同学等方面表现优异;
(四)在特殊时期或重大事件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为学院发展建设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接收为预备党员。
(一)理论知识不扎实,思想汇报内容空洞、抄袭,或不按时上交思想汇报;
(二)不能遵守校纪校规,受到各类纪律处分,尚未撤销;
(三)不愿参加集体活动、支部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
(四)学习态度不端正,考察期内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现象的;
(五)具有不符合党员标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之前,基层党组织应重点就发展对象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入党动机、理论水平、社会关系等进行预审,全面了解其在工作学习、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具体程序包括:
(一)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党总支审查;
(二)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本细则第三十条有关要求的发展对象,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安排一至二名委员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并将考察情况提交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进行讨论研究后,报院党委预审;
(三)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接收大学生为预备党员的,应同时征求党委学工部和院团委的意见;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经审查合格,党支部才能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在公示和审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基层党组织或学院党委组织部要认真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必须暂缓发展。
第三十三条 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团组织推优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函调或外调材料、政审审查情况报告、党校培训证明、党员和群众意见等。
符合本细则第三十条相关条件的发展对象,应有学院党委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
第三十四条 发展对象在党支部负责人或入党介绍人指导下,按要求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态度要严肃、认真、忠实,填写内容要符合规范要求,字迹要清晰、工整。
第三十五条 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按规定程序进行讨论,并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上级党组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到会,进行业务上指导。
第三十六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要认真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其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表现情况;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会议表决结果;通过决议日期;支部书记签名。党支部要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其他材料经党总支审查同意后,一并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之前,应由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后,表决决定,对于党支部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条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即将毕业或离职的,一般不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四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要及时将上级党组织对于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并找预备党员谈话,指明其入党时间,预备期起止时间,预备期的作用及要求,指出其入党时还存在的缺点和今后的努力方向;将其编入党支部,督促其参加支部活动并按期交纳党费。
如发展对象未被批准入党,党支部书记应向支部大会说明理由,并做好发展对象的思想工作。
第四十二条 新审批的预备党员,一个月内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宣誓仪式,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应每月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政治表现和工作、学习、生活情况。汇报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
预备党员至少每季度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第四十四条 党支部和入党介绍人,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社会实践、党员志愿服务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
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预备党员思想汇报会,邀请党员、群众对预备党员进行评议,帮助其提高、进步。
党支部要及时撰写预备党员考察写实材料,基层党委应定期查阅预备党员考察写实材料的撰写情况。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时,所在单位的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情况以及相关党员材料转移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第四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内,应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内容包括:被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时间,支部名称,转正的时间及转正要求,在预备期内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入党时主要缺点和不足的改进情况,现在还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四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一)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党支部听取入党介绍人、党小组、党员和群众意见,并了解预备期内的情况,查阅思想汇报及转正申请,履行公示程序;
(三)支部委员会对有关材料和情况进行审查,依据党员条件,提出能否转正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和表决,支部大会的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四)党总支对支部大会讨论和表决情况进行审查后,报学院党委进行审批。
第四十七条党支部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后,应在15天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学生预备党员的转正,也应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要求。
对在预备期内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确实不具备党员条件或犯有严重错误的预备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后,可以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党总支同意后,报学院党委进行审批。
第四十八条 党支部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然后将预备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其他材料,经党总支审查后,一并上报学院党委审批。
若有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情况,应在支部决议中写明原因,注明延长期限。
第四十九条 学院党委收到转正材料后,要召开院党委常委会讨论审批,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
学院党委要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五十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五十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中,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接收预备党员转正等事项讨论情况,要客观真实的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中予以记载。
第五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教职工党支部应将教职工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及时交学院人事处档案管理部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余材料存党支部备查。
学生党支部应将学生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团员“推优”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材料、党校培训证明、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材料归档形成党员档案,交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五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发展新党员,严格各项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和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五十四条 对于因工作、学习原因转入我院的教职工党员、学生党员,由接收档案的人事部门和教学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对其党员资格进行初审。对原单位在发展的程序、手续、党员条件等方面有疑点的,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进行复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规范。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有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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